龙岩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交易行为的通知
(龙财资〔2018〕7号)
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龙岩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龙岩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产权转移。
1、资产出售主要是单位闲置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出售的其他情形。
2、涉密资产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要求处理,不得自行处置或进场交易。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售。
1、资产出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后,共同提出意见,单位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出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出售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国有资产出售的交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取拍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1、交易底价的确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应在进场交易前,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交易底价。评估机构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资产出售报批或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2、交易场所。龙岩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统一进入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非在岩的事业单位也可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四、出售收入的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0日起执行。
龙岩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