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财政局文件
龙财资【2017】12号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龙岩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龙岩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龙财资〔2013〕2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直事业单位出租管理的现状,特制定《龙岩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龙岩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实施办法》
龙岩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0日
附件
龙岩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岩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龙岩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岩委〔2009〕31号、岩委〔2014〕6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龙岩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直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直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具体管理。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市直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
第七条 市直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一)市直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土地、办公用房(含以办公用途为主的房产),以及年出租底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其他房产。
(二)市直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市直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市直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办公用房之外,年出租底价20万元以下或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产。
(二)市直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
(三)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资产。
龙岩市资产管理中心按照此权限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实施工作。
第九条 市直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事项审批手续前,应经单位集体研究制订实施方案、确定招租底价。
第十条 出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直事业单位资产招租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单位或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招租底价。
(一)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土地、房屋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第十二条 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事业单位根据出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实施方案,向市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已出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的,应在出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直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出租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审批。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审批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市直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国有资产,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出租事项的申请文件;
(二)《龙岩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三)出租实施方案;
(四)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产权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拟出租的国有资产近年出租合同;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材料;
(八)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管理的无上述产权证明、价值凭证等材料的资产,需提供原单位向中心移交经营权时签章确认的《龙岩市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经营权移交表》。
第十四条 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期限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三章 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以下公开方式招租:
(一)土地、房产,以及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在岩单位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非在岩单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公共资产交易机构公开招租。
(二)除土地、房产外,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以下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鼓励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事业单位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第十七条 市直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按以下程序公开进行:
(一)制订实施方案;
(二)集体研究、确定招租底价;
(三)单位和出租现场公告;
(四)组织公开竞价;
(五)竞价结果公示。
第十八条 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以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的,从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通过随机抽号的方式选定资产评估机构。
市直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需要组织评估的,鼓励从评估机构库中选择评估机构,也可自行选择。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签订合同。资产出租合同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条 资产出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对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规范管理。各类学校和医院资产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按龙政综〔2008〕109号《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直主管部门在规定权限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市直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出租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直事业单位应于出租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交易结果文件和合同副本等资料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直事业单位应对资产出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业务档案,健全出租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出租后续管理,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二十四条 市直主管部门、市直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事项予以审批;
(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或未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五)蓄意拆分拟出租资产;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七)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直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市财政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直事业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
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出现其他提前终止情形的,如需继续出租,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 年9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