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龙岩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龙国资(2014)199号)

来源: 时间: 【字体: 打印
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龙国资(2014)199号
龙岩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所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精简出资人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提高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建设“阳光国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精神,现就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转让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二、所出资企业要建立并完善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并将相关制度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三、转让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纠纷的资产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转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转让事项由所出资企业认真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企业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可行性研究,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按所出资企业规定的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五、企业资产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账面价值1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审核批准。 
  六、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 
  (一)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相关规定选择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二)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格高于1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15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四)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五)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七、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截止上季度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资产转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汇总报送市国资委;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资产转让情况报送市国资委,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企业资产转让情况总述、上年度企业资产转让情况统计表、对子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相关问题和建议。 
  八、有关产权交易机构要按照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统一过程监测的原则和本通知要求,梳理资产转让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集成交易系统和竞价系统,规范开展企业资产转让相关业务。 
  九、企业应当按出资关系对资产转让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市国资委将不定期对企业资产转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转让造成资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探(采)矿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龙岩市国资委 

  20141029

 

  
 
  • 版权所有:龙岩市产权交易中心  闽ICP备19016077号-1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莲西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层(万宝广场B1幢)   邮 编:364000  E-mail:lycq0597@163.com

    电 话:0597-2688591 2688592 2688582(财务)  传 真:0597-2688583

  • 龙岩市产权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