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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龙财资[20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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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财资[2012]76号
关于印发《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经营性国有
资产招租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经报市财政局同意,现将《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龙岩市直公有住房出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
      2、《龙岩市直公有住房出租管理办法》
                                         龙岩市国有管理资产中心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有效利用,根据《闽政管(2011)149号文件精神》和《龙岩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统一经营管理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招租原则。管理中心开展招租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由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招租小组负责对招租活动全程监督。
第四条 招租方案的制定。招租方案由管理中心行政事业科提出,并经中心领导、局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招租方案原则上一事一案,对招租标的金额较小、性质相同的,可以合并审批,分开招租。
招租方案应包括竞标人资质要求、租赁范围、租赁期限、装修期、标的物用途、租金标底、承租(包)保证金、租金缴纳方式、竞标保证金、优先权、租赁期限内相关约束条款等内容。
1、资质要求:建筑面积在200㎡以下的,竞租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且能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外企业、其它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参加;建筑面积在200㎡(含200㎡)以上的,竞租人必须为注册资本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
2、租赁期限:建筑面积在50㎡(含50㎡)以下的,租赁期为1至3年,一般不超过3年;建筑面积在50㎡至200㎡(含200㎡)的,租赁期为3至5年,一般不超过5年;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7年。
3、装修期:中标人在租赁期内装修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部门要求。
4、标的物的用途:应视标的物的性质来规定标的物的用途,如:若标的物为套房则仅用于住宿;若标的物为办公(或写字楼)则仅用于办公;若标的物为店面原则上不得经营有明火作业、易燃、易爆等行业,依相近距离店面用途类比参照或依实际情况明确用途。
5、租金标底:参考周边现有市场行情,依据略低于市场行情来估算标底月租金。
6、承租(包)保证金:在承租期间管理中心按照三个月月租金向承租(包)户人收取承租(包)保证金。
7、租金缴纳方式:租金缴纳采取先缴后租(用)。租赁期三年以内的,按月缴纳租金;租赁期三至五年的,按季缴纳租金;租赁期五年以上的,则按年缴纳租金。
8、竞标保证金:竞标保证金为标底月租金的10倍,承租户应在合同生效后60日内向管理中心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副本或正本复印件,经管理中心核实后,予以退回竞标保证金。
9、优先权:租赁合同到期后,管理中心如不改变房产用途继续出租的,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承租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恶意拖欠租金、水电费、卫生费、物业费及其他费用或其他违反合同条款等不良记录的,不得享有优先承租权,且管理中心有权谢绝其参与竞租。
10、租赁期内相关约束条款:
①租金从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承租人拖欠租金达30日以上的,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②竞标人、承租人应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文件所记载的经营业主或法人代表相结合,并不得转租、分割转让。若承租人违反以上规定的,经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核实,管理中心将立即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并取消其三年参加管理中心招租项目的竞价和投标资格。
③ 承租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副本或正本复印件,否则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④ 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应按时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或人员支付水费、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若承租人偷水、偷电或逾期缴纳各项相关费用的,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⑤ 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规定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招租公告。招租公告在公开招租前10天公布,一般同时或单一采用报纸、市政府网站公布、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告方式。
第六条 招租方式。采取公开竞价招租方式,个别因地理位置受限等情况在客观上无法采取竞价招租等的,经市财政局党组同意,可以采取协议招租形式。
第七条 招租报名。招租报名采取索表报名方式,并按第四条第8项规定缴纳竞价(标)招租保证金。
竞价(标)人必须按招租公告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资格证明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八条合同的签订
1、竞价招租:管理中心行政事业科将竞价招租方案报送中心领导、局领导审批,在接到签批日起3个工作日内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竞价招租结束后,管理中心凭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中标确认书制定合同,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
2、协议招租:个别因地理位置受限等情况在客观上无法采取竞价招租的,经市财政局党组同意,可以采取协议招租形式。管理中心行政事业科在收齐协议招租材料后研究提出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招租方案报送中心领导、局领导初审,并报市财政局党组研究决定;在接到党组研究同意相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合同,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招租管理。资产管理中心可以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各项招租活动,采取委托招租时,由招租小组对招租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法律责任。竞标人、承租人、中介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恶意串通,进行幕后交易的;
2、在招租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开标前泄露标底或其他保密事项的;
4、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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