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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6】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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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闽国资产权【2006】180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14国资产权(2006)1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同时要在现有的拍卖、招投标等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产权交易方式,进一步提高产权交易的竞价率和增值率。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经过批准或备案后,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资产评估报告经省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后: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转让信息披露内容和产权转让合同文本等,省直相关主管部门或所出资企业审查后,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披露转让信息。
转让信息披露内容和产权转让合同条款,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所提供的信息和产权转让合同负责。
三、省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草拟产权转让公告,原则上应于接受委托的次日将产权转让预公告等信息在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披露;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让公告等信息刊登在《福建日报》或《海峡都市报》,公告期为2个工作日。
四、按照《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重大、特别重大的转让项目的具体交易方式,由转让方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提出并在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备案。一般的转让项目的具体交易方式,由转让方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与省产权交易中心协商确定:并由转让方向省国资委报备。转让方与产权交易中心协商不一致时,由省国资委协调确定。
   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以外的创新交易方式的,由省国资委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组织试行。
五、对于评估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车辆、一般性设备等实物资产的转让,可由产权持有单位直接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产权持有单位直接选择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评估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由产权持有单位在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自行决定交易方式。
六、经省政厅(或国资委)批准采取协议转让的项目,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的信息内容必须具体、全面,公示期间,若有对协议转让项目提出疑义的或出现符合条件的更高出价者,应报经省国资委(或由省国资委转报省政府)决定后执行。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及时落实回收转让价款。转让和受让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八、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所出资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的要求,负责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并按季度上报省国资委;省产权交易中心也应根据省属企业进场交易情况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产权交易情况,按季度上报省国资委。
九、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所出资企业要按照《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其内设的监督应当加强对转让全过程的监督;省国资委将采取日常检查、定点抽查或与省直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坚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
十、要加快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步伐,积极探索会员制管理模式,构建统一、开放、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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